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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發(fā)布日期:2021-11-10 11:31 來源: 絳縣人民政府 【字體:大 中 小】 打印本頁
運政發(fā)(2014)3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各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fā)(2012)45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晉政發(fā)(2013)37 號)。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實維護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現(xiàn)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導,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主題,以強化責任為主線,堅持?;尽⒖沙掷m(xù)、重公正、求實效的方針,按照應保盡保、公平公正、動態(tài)管理、統(tǒng)籌兼顧的原則,進一步完善法規(guī)政策,健全工作機制,嚴格規(guī)范管理,加強能力建設,努力構建標準科學、對象準確、待遇公正、進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學性和執(zhí)行力,切實維護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
二、政策措施
(一)科學制定低保標準
我市所轄各縣(市、區(qū))的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市、區(qū))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tǒng)計、物價等部門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后執(zhí)行。市級民政部門可根據(jù)區(qū)域經濟發(fā)展情況、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城鄉(xiāng)低保標準的調整提出指導性意見。
低保標準的調整要與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相適應,并依據(jù)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民人均純收入,參照消費支出比例法來確定,具體調整辦法按運民發(fā)(2011)56 號文件執(zhí)行。市人民政府可根據(jù)經濟發(fā)展水平,對行政區(qū)域內低保標準進行統(tǒng)一調整。
(二)完善對象認定條件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條件。持有當?shù)爻W艨诘木用瘢补餐畹募彝コ蓡T人均收入低于當?shù)氐捅藴?,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shù)厝嗣裾?guī)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要根據(jù)當?shù)厍闆r,制定并向社會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體條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標準體系,同時要明確核算和評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的具體辦法,并對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人履行相關法定義務作出具體規(guī)定。
(三)規(guī)范審技審批程序
各縣(市、區(qū))要按照民政部《關于印發(f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的通知》(民發(fā)(2012)220 號)要求,進一步規(guī)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核、評議、審批、公示、資金發(fā)放等程序,確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開、公平、公正實施。
1、申請。申請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為單位,凡認為符合條件的城鄉(xiāng)居民,由戶主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申請人也可委托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交申請,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員會應將困難群眾的申請材料全部上交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審核。提出申請時,申請人要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員簽字確認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的書面聲明材料,承諾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并授權審核審批機關進行核對。
2、審核。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審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責任主體,在村(居)民委員會協(xié)助下,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逐一入戶調查,祥細核查申請材料以及各項聲明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并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簽字確認。
3.評議。入戶調查結束后,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村(居)民代表、黨員代表或者社區(qū)相關人員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以及入戶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評議。縣(市、區(qū))民政部門要制定評議辦法,對民主評議的參加人員、評議內容、評議方式、評議程序等作出具體規(guī)定。
4、審批??h(市、區(qū))民政部門是最低生活保障審批的責任主體,在作出審批決定前,要對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審核意見(含民主評議結果)進行全面審查,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戶抽查;在申請人的授權下,也可以通過本級或上級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對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嚴禁不經審核、審批等程序直接將任何群體或個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5.公示。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在駐地和村(社區(qū))設置固定公示欄,公開低保政策和審核審批流程以及縣、鄉(xiāng)兩級咨詢舉報電話,公示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結果??h(市、區(qū))民政部門要通過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社區(qū))永久公示板或電子顯示屏及其他有效形式,就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收入情況、保障金額等進行公示,公示中要注意保護低保對象的個人隱私。
6.資金發(fā)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全面實行社會化發(fā)放,具體由縣(市、區(qū))民政部門、財政部門與代發(fā)金融機構共同組織實施。民政部門負責資金測算、制定發(fā)放清單;財政部門負責籌集資金、審核發(fā)放清單、及時足額劃撥資金;代發(fā)金融機構負責按照發(fā)放清單及時將低保金支付到低保家庭賬戶,低保金應當按月發(fā)放,每月10日前發(fā)放到戶。金融服務不發(fā)達的農村地區(qū),低保金可以按季發(fā)放,每季度初10日前發(fā)放到戶。
(四)建立教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
在強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調查手段的基礎上,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年內要建立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要在民政部門成立專門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配齊配強核查隊伍,在“山西省低收入家庭認定指導中心”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信息核對工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增設專門的崗位,負責與縣級核對機構的核查對接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安排必要經費,保障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
經救助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對象認定工作需要,及時、全面、如實向同級民政部門提供申請家庭有關信息:公安部門負責核對戶籍人口登記和注銷等基本信息、擁有車輛信息及出入境信息、人社部門負責提供就業(yè)、企業(yè)工資政策、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情況。住建(房管)部門負責提供房產擁有、房產交易和房屋租賃信息。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提供車輛運營、車輛承租等信息。工商部門負責提供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的注冊登記基本信息。稅務部門負責提供個人、個體工商戶及企業(yè)的納稅信息。農業(yè)部門負責提供土地承包等信息。林業(yè)部門負責提供林地承包等信息。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提供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等信息。金融、保險等部門和機構應根據(jù)核對工作需要提供相關信息。
(五)強化低保對象動態(tài)管理
縣(市、區(qū))民政部門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定期報告制度,完善低保對象退出制度。重病患者、重殘人員、高齡老人等行動不便的特殊低保對象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定期上門采集相關信息:其他低保對象應按照當?shù)刂贫纫?guī)定,定期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低保家庭人口及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定期進行分類復核,依復核情況及時報請縣(市、區(qū))民政部門停發(fā)、減發(fā)或增發(fā)補助金。對常年收入無變化的低保家庭,每年復核一次;對短期內收入變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復核一次;對收入來源不因定、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低保家庭,應每季度復核一次。
縣(市、區(qū))民政部門可以通過本級或上級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平臺,定期對低保家庭及相關的贍(撫、扶)養(yǎng)義務人家庭的戶箱、收入、財產狀況進行復查。對于經個人報告或信息核對發(fā)現(xiàn)家庭人口及經濟狀況有變動的低保家庭,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組織人員入戶核查。
(六)完善低保工作監(jiān)管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進行重點抽查,財政、審計監(jiān)察部門要定期開展對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低保資金等違紀違法現(xiàn)象發(fā)生。各縣(市、區(qū))要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干部近親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備案制度,縣(市、區(qū))民政部門要對備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嚴格核查管理,并將其全部納入抽查范圍,充分發(fā)揮輿論監(jiān)督的重要作用,對于媒體發(fā)現(xiàn)揭露的問顧,應及時查處并公布處理結果。
(七)健全投訴舉報核查制度
市、縣(市、區(qū))民政部門都要開通最低生活保障監(jiān)督咨詢電話,由專人負責,并建立首問負責制,對低保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 日內辦結。信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 30 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 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 30 日內提出復核意見;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信訪請求的,不再受理。
市民政部門對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訪事項或社會影響惡劣的違規(guī)違紀事件,可會同信訪等相關部門直接督辦。
(八)加強與其他社會救助制度的銜接
加快推進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為醫(y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會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撐;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有效解決低收入群眾的突發(fā)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與養(yǎng)老、醫(yī)療等社會保險制度的銜接工作,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重點救助對象,要采取多種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勵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開展扶貧幫困活動,形成慈善事業(yè)與社會救助的有效銜接。
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與就業(yè)聯(lián)動、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與扶貧開發(fā)街接機制,鼓勵積極就業(yè),加大對有勞動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就業(yè)扶持力度。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失業(yè)的城市困難群眾,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時,應當先到當?shù)毓簿蜆I(yè)服務機構辦理失業(yè)登記,享受公共就業(yè)服務機構提供的免費就業(yè)服務以及國家和省,市相關就業(yè)扶持政策:公共就業(yè)服務機構應當向登記失業(yè)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提供及時的就業(yè)服務和重點幫助,并對認定為就業(yè)困難人員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提供重點就業(yè)援助服務;對實現(xiàn)就業(yè)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可以扣減必要的就業(yè)成本。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能力建設。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設,強化工作人員的業(yè)務培訓,保障工作場所,不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服務管理水平,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要落實好《關于加強鄉(xiāng)鎮(zhèn)低保等民政工作的通知》(運編辦發(fā)(2011)206號)要求,充實基層工作力量、市編辦和市民政局要嚴格執(zhí)行省編辦和省民政廳制定的具體辦法和措施。
(二)強化經費保障。各級財政要優(yōu)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切實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投入。進一步健全與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相適應的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籌集機制,保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投入與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同步。要將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縣(市、區(qū))財政部門要根據(jù)上年度本行政區(qū)域內城鄉(xiāng)低保對象規(guī)模,結合民政部門開展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按低保對象每人每年10元-15元的標準安排低保工作經費,逐步提高經費補助水平,為保證低保工作正常開展創(chuàng)造條件、市級財政部門要根據(jù)工作需要安排低保工作經費,探索建立對縣(市、區(qū))低保工作經費的補助機制。
(三)加強政策宣傳。各縣(市、區(qū))要以國發(fā)(2012)45號、晉政發(fā)(2013)37號文件為重點、深入開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傳。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和宣傳欄、宣傳冊、明白紙等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不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開的針對性,時效性和完整性。充分發(fā)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引導作用,大力宣傳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維護穩(wěn)定、促進和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導公眾關注、參與、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四、健全工作機制、落實相關責任
(一)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完善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由民政部門牽頭的社會救助聯(lián)席會議制度,充分發(fā)揮聯(lián)席會議的作用,統(tǒng)籌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與醫(yī)療、教育、住房等其他社會救助政策以及促進就業(yè)政策的協(xié)調發(fā)展和有效銜接。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經濟社會發(fā)展總體規(guī)劃,納入科學發(fā)展考評體系;要進一步建立健全由政府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社會救助體系領導組,組織相關部門協(xié)力做好社會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實和監(jiān)督管理等各項工作。
(二)落實管理責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qū)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負總責,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要切實擔負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資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監(jiān)督管理責任。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受理、調查、評議和公示等審核職責,充分發(fā)揮包村干部的作用。從2014年起,將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情況,強化工作保障情況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考核結果作為政府領導班子和相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管理監(jiān)督的重要依據(jù)。
(三)強化責任追究。對因工作重視不夠、管理不力、發(fā)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及部門負責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工作人員,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同時,各縣(市、區(qū))要加大對騙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的查處力度,除追回騙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沙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無理取鬧、采用威脅手段強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機關要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相關處罰。對于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各縣(市、區(qū))除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處理外,還應將有關信息記入征信系統(tǒng)。
運城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5日